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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載市場監管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來源: | 作者:英展 (EXCELL)英展(EXCELL) | 發布時間: 2021-11-03 | 13334 次瀏覽 | 分享到:

      為推進計量法的修訂,更好滿足經濟社會各方面對計量工作的實際需要,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市場監管總局近期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結合各部門、各單位對計量法的修改建議,對照國際計量法的有關要求,借鑒俄羅斯等國家計量法的有關內容,對計量法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11月10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jlsfzc@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計量法修訂意見反饋”字樣。

      三、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計量司,郵政編碼:100088。信封上請注明“計量法修訂意見反饋”字樣。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見稿)》

      2.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11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021年10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保障國家單位制的統一和測量結果的準確可靠一致,促進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維護國家、社會公眾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各類計量活動以及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計量定義) 本法所稱計量是為了實現測量的統一而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四條(計量地位) 計量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國家實行計量優先發展戰略,確保計量體系的統一完整和先進可靠。

      第五條(國家使命) 國家有規劃地發展計量事業,加強計量基礎設施建設,用現代計量科技裝備各級計量技術機構,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服務,為科技創新、產業發展、人民健康、國防建設提供計量保證。

      第六條(監管體制) 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計量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計量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活動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計量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計量工作的統籌規劃推進和組織領導,將計量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政府開展計量工作的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八條(協調機制) 國務院建立計量協調機制,統籌規劃計量事業改革發展,研究制定計量重大政策,促進計量科技協同創新,協調解決計量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國際化發展) 國家推動計量國際化發展,積極參與國際計量活動,持續保持國際先進的計量能力,確保量值的獨立完整和國際等效。


      第十條(表彰獎勵) 對在計量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計量單位


      第十一條(法定計量單位制度) 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

      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法定計量單位。

      第十二條(法定計量單位范圍)法定計量單位包括:

     ?。ㄒ唬﹪H單位制的基本單位;

     ?。ǘ﹪H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

     ?。ㄈ﹪疫x定的非國際單位制單位;

     ?。ㄋ模┯梢陨蠁挝凰鶚嫵傻慕M合形式的單位;

     ?。ㄎ澹┯稍~頭和以上單位所構成的十進倍數和分數單位。

      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由國務院公布。

      第十三條(法定計量單位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因特殊需要,可以使用法定計量單位以外的其他計量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量值傳遞) 國家建立量值傳遞制度,建立計量基準復現計量單位,通過測量標準、計量器具將量值傳遞到各級測量活動中。

    第三章 測量標準


      第十五條(解釋) 本法所稱測量標準包括計量基準、國家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其他計量標準。

      第十六條(計量基準、國家計量標準) 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規劃、組織建立計量基準、國家計量標準,作為統一全國量值的最高依據。

      第十七條(計量基準) 計量基準用于復現、保持和傳遞國際單位制基本單位、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的量值。計量基準保存在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計量技術機構。

      計量基準的量值應當與國際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廢除技術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狀況不適應需要的計量基準。

      第十八條(國家計量標準) 國家計量標準用于復現、保持和傳遞前條規定以外的、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計量單位的量值。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和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申請建立國家計量標準。

      第十九條(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統一規劃并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經考核合格后使用。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負責向社會提供量值傳遞和溯源服務,作為統一本地區量值和實施計量監督的依據。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應當通過計量校準、計量比對等方式溯源至計量基準、國家計量標準或者更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統一規劃和實際需要,向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經考核合格后,向社會開展量值傳遞任務。

      第二十條(部門計量標準)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建立部門計量標準,用于開展本部門、本行業內部量值傳遞和溯源活動。

      部門計量標準的最高計量標準應當通過計量校準、計量比對等方式溯源至計量基準、國家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第二十一條(企業計量標準)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建立企業、事業單位計量標準,其最高計量標準應當溯源至計量基準、國家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立計量基準、計量標準條件)建立計量基準、國家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部門、企事業單位計量標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杏嬃啃阅芎退菰葱苑弦蟮臏y量儀器、系統或者標準物質;

     ?。ǘ┚哂姓9ぷ魉枰脑O施和環境條件;

     ?。ㄈ┚哂信c開展工作相適應的保存、維護和使用人員;

     ?。ㄋ模┚哂型晟频挠嬃抗芾碇贫?;


     ?。ㄎ澹┚哂虚_展量值傳遞的計量技術規范。

    第四章 計量器具


      第二十三條(通用要求) 計量器具的制造者、修理者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生產設施、檢驗條件、技術人員等條件,并對其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質量負責,保證其計量性能符合相關要求。

      第二十四條(目錄管理) 國家對關系公共利益的計量器具實行強制管理。實行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型式批準) 以經營為目的制造、進口列入實行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應當經型式評價合格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制造、進口。實際批量生產的產品應當與批準的型式相一致。

      計量器具型式評價由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承擔。

      第二十六條(計量器具的監督)縣級以上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制造、進口、銷售、修理計量器具質量的監督檢查,包括監督抽檢或監督試驗等。

      第二十七條(標準物質)國家建立標準物質分級管理制度。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基準物質和國家標準物質的組織建立和監督管理,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研制工作標準物質,經技術鑒定合格后使用。

      第二十八條(計量檢定) 對實行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中直接用于交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生態環境監測的計量器具,實行計量檢定。計量檢定應當執行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未經計量檢定或者計量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條(計量檢定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檢定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根據需要指定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執行計量檢定任務。

      第三十條(計量檢定程序) 實行計量檢定的計量器具,使用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者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申請計量檢定。所在地不能檢定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者授權的有相應能力的計量技術機構申請計量檢定。

      用于交易結算的計量器具由從事交易的經營者申請計量檢定。

      計量技術機構應當定期將計量檢定的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計量校準) 對實行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外的計量器具,計量器具使用者可以自行校準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計量技術機構進行計量校準。其中對測量標準的校準,應當由依法設置或者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實施。

      開展計量校準應當采用滿足計量校準需求的計量技術規范,或者計量校準雙方約定的計量校準方法。

      第三十二條(期間核查) 計量器具使用者應當對使用中的計量器具進行期間核查,保證計量器具計量性能持續滿足要求。

      第三十三條(計量比對) 為了確保量值統一、準確、可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計量比對。


      第三十四條(計量技術規范) 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沒有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分別制定部門計量技術規范和地方計量技術規范。

    第五章 測量保證


      第三十五條(測量體系構建) 國家推動先進測量體系的構建,支持計量技術機構持續保持國際先進測量能力。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開展先進測量理論、測量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完善產業計量測試服務體系,提升國家整體測量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六條(計量器具) 國家推動先進計量器具的研制和應用,培育具有核心技術和核心競爭力并具有獨立知識產權的計量器具品牌,推動測量標準和計量器具的國產化。

      第三十七條(測量過程控制)生產者、經營者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備與其生產、經營等活動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并確保其溯源性,明確被測對象,確定測量方法,加強測量過程和測量環境控制,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完善測量保障體系。

      國家推行企業計量能力自我聲明制度,鼓勵其通過測量管理體系認證。

      第三十八條(測量系統)開展測量活動的單位應當加強對包括計量器具在內的綜合測量系統的管理,包括組成部件、程序軟件、操作條件等,保證測量結果的準確可靠。

      第三十九條(測量方法)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安全等關系公共利益的重點測量活動,制定國家統一的測量方法。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領域測量活動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測量方法。

      第四十條(測量結果管理)開展測量活動應當建立相應的測量管理制度,保證出具的測量結果準確可靠,不得偽造或者篡改測量結果。

      社會各方應當加強對測量結果的采集、分析和應用,發揮數據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保障作用。

      第四十一條(測量結果一般要求)為社會出具公證數據的檢驗檢測機構、計量技術機構等,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測量條件和技術能力并經考核合格,其測量結果應當溯源至計量基準、國家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其他測量活動,其測量結果也應當具有計量溯源性。

      第四十二條(公平秤要求) 商品交易場所的主辦者應當履行相應的計量管理責任。對可復現量值的商品,應當在商品交易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經計量檢定合格的滿足復驗需求的計量器具。

      第四十三條(民用四表要求)用于城鄉居民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冷)等交易結算的計量器具,非用戶原因造成計量失準或者無法使用需要更換的,經營者應當免費更換。

      第四十四條(商品量要求)生產者、經營者應當保證生產、經營的商品量的計量準確。商品量的短缺量不得大于國家規定的允許值。沒有國家規定的,可以通過合同約定。

      商品量的短缺量大于國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允許值的,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補足短缺量、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補足短缺量、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后,可以向生產者追償。

      第四十五條(定量包裝商品計量要求) 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在商品包裝上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保證凈含量的實際值與標注值相符。

      國家推行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計量保證能力自我聲明制度,鼓勵其在商品包裝上采用計量合格標志。

      第四十六條(標準參考數據)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在關系公共利益的重點領域建立統一的標準參考數據庫,開展標準參考數據的收集、驗證、評估和發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測量活動的需要,組織采集、編輯、傳播和應用標準參考數據,充分挖掘和利用標準參考數據。

      第四十七條(成果評定) 科技成果、重大工程、重大項目的評定、鑒定,應當建立量值保證能力核查制度,保證測量結果的準確可靠。


      第四十八條(學科建設與文化宣傳) 國家加強計量相關學科建設,推動計量科學知識普及,提升公眾計量法治意識,增強誠信計量理念,弘揚計量文化精神。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職責)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和貫徹計量法律、法規的職責是:

     ?。ㄒ唬┴瀼貓绦袊矣嬃抗ぷ鞯姆结?、政策和規章制度,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ǘ┲贫ê蛥f調計量事業的發展規劃,建立計量基準、國家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組織量值傳遞;

     ?。ㄈχ圃?、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實施監督管理;

     ?。ㄋ模σ婪ㄔO置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ㄎ澹┙M織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

     ?。┍O督檢查計量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法定計量技術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技術機構,為國家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其職責是負責研究建立計量基準、國家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進行量值傳遞,執行計量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校準、測試任務,起草計量技術規范,為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并承辦有關計量監督工作。

      第五十一條(計量檢定機構及人員條件) 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技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邆渑c其開展計量檢定活動相適應的計量基準、國家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ǘ┚邆渑c其開展計量檢定活動相適應的場地、環境、設施、制度和人員;

     ?。ㄈ┓蠂蚁嚓P計量技術規范的要求。

      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職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五十二條(其他計量技術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技術機構,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計量檢定和其他校準、測試任務。

      被授權單位執行檢定、校準、測試任務的人員應當經考核合格,相應的測量標準應當考核合格并溯源至計量基準、國家計量標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第五十三條(校準機構條件)對外開展計量校準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邆渑c其開展計量校準活動相適應的計量標準、場地、環境、設施、制度和人員;

     ?。ǘ┫嚓P計量標準應當符合相關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聲明其計量校準能力;

     ?。ㄈ┢渥罡哂嬃繕藴蕬斔菰粗劣嬃炕鶞?、國家計量標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ㄋ模┠軌颡毩⒊袚韶熑?。

      第五十四條(監督檢查職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監督檢查職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Ξ斒氯松a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ǘ┫虍斒氯说姆ǘù砣?、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ㄈ┎樵?、復制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銀行賬戶、業務函電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ㄋ模┎榉?、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本法要求的測量標準、計量器具以及有關設備、零配件、產品。

      第五十六條(禁止性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違法行為:

     ?。ㄒ唬┪唇浥鷾噬米圆鹦?、改裝、中斷或破壞計量基準、國家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者妨礙其量值傳遞的;

     ?。ǘ┻`反規定使用法定計量單位以外的其他計量單位或者違反規定制造、銷售、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的;

     ?。ㄈ┲圃?、銷售、進口應當經型式批準而未進行型式批準、經型式批準不符合國家相關計量規范要求、實際生產與批準的型式不一致的計量器具的;

     ?。ㄋ模┲圃?、修理的計量器具不合格或者明知計量器具不合格仍然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

     ?。ㄎ澹┲圃?、銷售、進口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帶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或者計量器具零配件、軟件、裝置的;

     ?。┢茐挠嬃科骶哂嬃啃阅?,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

     ?。ㄆ撸﹤卧?、變造、冒用、租賃、借用、銷售、購買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計量技術機構出具的報告、證書的;

     ?。ò耍┏鼍咛摷贉y量結果或者報告的;

     ?。ň牛┻`反本法規定開展計量檢定、型式評價、計量校準等活動的。

      第五十七條(被檢查單位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各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礙。

      監督檢查中需要提供樣品的,被檢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抽樣數量提供樣品。除正常損耗和國家另有規定外,樣品應當退還被檢查單位。未按照規定退還的,由開展計量監督檢查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照價購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計量糾紛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并可根據司法機關、合同管理機關、涉外仲裁機關或者其他單位的委托,指定有關計量技術機構進行仲裁檢定。

      因計量器具計量性能產生的計量糾紛,應當依據計量基準、國家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出具的數據進行處理。

      在調解、仲裁及案件審理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改變與計量糾紛有關的計量器具的技術狀態。

      計量糾紛當事人對仲裁檢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檢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申訴。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的仲裁檢定為終局仲裁檢定。

      第五十九條(舉報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條(經費保障)建立測量標準申請考核,使用計量器具申請計量檢定或者計量校準,制造計量器具申請型式評價和型式批準,以及申請仲裁檢定,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辦法或者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家財政、物價部門統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計量技術機構,為貫徹計量法律、法規,開展計量檢定,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所需要的經費,分別列入各級預算。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涉及計量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法定計量單位以外的其他計量單位的,責令改正,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出版物的,責令停止銷售,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制造、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和進口,沒收計量器具,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涉及計量基準、計量標準的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可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相關證書:

     ?。ㄒ唬y量標準未按照規定溯源的;

     ?。ǘ┢茐挠嬃炕鶞?、國家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者妨礙其量值傳遞的。

      第六十三條(涉及計量器具的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可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計量器具,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相關證書和營業執照:

     ?。ㄒ唬┲圃?、銷售、進口應當經型式批準而未進行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經型式批準不符合國家相關計量規范要求、實際生產與批準型式不一致的計量器具仍然制造、銷售、進口的;

     ?。ǘ┲圃?、修理的計量器具不合格或者明知計量器具不合格仍然銷售、進口、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

     ?。ㄈ儆谟嬃繖z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申請檢定、經檢定不合格或者超出檢定周期繼續使用的;

     ?。ㄋ模┲圃?、銷售、進口、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帶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或者計量器具零配件、軟件、裝置的;

     ?。ㄎ澹┢茐挠嬃科骶哂嬃啃阅芑蛘呃糜嬃科骶咦鞅?,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

      第六十四條(涉及計量結果的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糜诔青l居民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冷)等交易結算的計量器具,計量失準或者無法使用需要更換而未免費更換的;

     ?。ǘ┥唐妨康亩倘绷看笥趪乙幎ǖ脑试S值范圍的;

     ?。ㄈ┒堪b商品生產者未在商品包裝上正確清晰標注凈含量或者凈含量計量不準的;

     ?。ㄋ模┎捎糜嬃亢细駱酥镜亩堪b商品生產者,其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不符合其承諾要求的;

     ?。ㄎ澹┥唐方灰讏鏊鬓k者未按要求設置經計量檢定合格的復驗用計量器具的。

      第六十五條(涉及技術機構的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由發證部門吊銷相關資質證書:

     ?。ㄒ唬﹤卧?、變造、冒用、租賃、借用、銷售、購買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計量技術機構出具的報告、證書的;

     ?。ǘ┎环媳痉ㄒ幎ǖ臈l件對外開展計量檢定、計量校準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聲明其計量校準能力的;

     ?。ㄈz驗檢測機構、計量技術機構的檢驗檢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符合計量要求向社會開展服務的;

     ?。ㄋ模┏鼍咛摷贉y量結果或者報告的。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相關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五年直至終身不得從事相關計量技術工作。

      計量技術機構聘用不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計量檢定、計量校準、型式評價或者聘用不得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的人員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涉及被檢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其他處罰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或者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法規定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定義術語)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量值傳遞,指通過對計量器具的校準或檢定,將計量基準所實現的單位量值通過各等級的測量標準傳遞到計量器具,并進而保證測量結果統一的活動。

      量值溯源,指通過文件規定的不間斷的校準鏈,測量結果或測量標準的量值與規定的測量標準聯系起來。

      計量基準,指用于復現、保持和傳遞國際單位制基本單位、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的量值的測量器具以及基準物質。

      國家計量標準,指除計量基準以外的,用于復現、保持和傳遞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計量單位量值的測量器具以及國家標準物質。

      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指在給定區域內用于校準同類量其他測量標準或檢定計量器具的測量標準,作為統一本地區量值和實施計量監督的依據。

      計量器具,指用以直接或間接測出被測對象量值的裝置、儀器儀表、量具,包括測量軟件、測量程序、模塊等。

      標準物質,指具有足夠均勻和穩定的特定特性的物質,其特征被證實適用于測量中或標稱特性檢查中的預期用途。

      計量檢定,指為評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確定其是否合格所進行的全部活動。

      計量校準,指為評定計量器具的量值,確定其與計量標準量值之間關系所進行的全部活動。

      計量比對,指在規定條件下,對相同準確度等級或者指定不確定度范圍的兩個以上測量儀器復現的量值進行比較的過程。

      型式評價,指對計量器具指定型式的一個或多個樣品性能所進行的系統檢查和試驗。

      型式批準,指根據型式評價報告所做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決定,確定該測量儀器的型式符合相關的法定要求并適用于規定領域,以期它能在規定的期間內提供可靠的測量結果。

      計量技術規范,指計量活動中使用的技術文件,包括計量檢定系統表、計量檢定規程、計量器具型式評價大綱、標準物質技術鑒定規程、計量校準規范以及其他有關計量技術規范。

      計量技術機構,指為保障我國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準確可靠,開展計量檢定、計量校準、計量比對等計量活動的技術機構。

      計量校準機構,指依據相關計量校準規范或者計量校準方法,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計量器具進行計量校準的技術機構。

      檢驗檢測機構,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等規定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其他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測量方法,指對測量過程中使用的操作所給出的邏輯性安排的一般性描述。

      測量結果,指與其他有用的相關信息一起賦予被測量的一組量值。

      測量保證,指用于保證測量結果可信性的所有法規、技術手段和必要的活動。

      標準參考數據,指與已知成分和結構的物質或物質系統的可測量物理、化學或生物屬性有關的數據,實物的可測量特征數據,系統的工程或性能特征數據,以及用于補充上述數據、用于檢測/測量系統的性能評定與校準的數字化數據,以及對上述數據的可靠性進行評估的數據。

      第六十九條(軍事計量)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另行制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面向社會開展的計量工作適用本法。


      第七十條(實施日期)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推進計量法的修訂,更好滿足經濟社會各方面對計量工作的實際需要,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市場監管總局近期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結合各部門、各單位對計量法的修改建議,對照國際計量法的有關要求,借鑒俄羅斯等國家計量法的有關內容,對計量法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21年10月征求意見稿)》?,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新中國成立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計量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計量發展與管理制度。近年來,我國計量領域科研成果大量涌現,機構和人才建設取得顯著成效,計量基礎能力不斷提升。但現行《計量法》已實施35年,作為新中國成立以來頒布的有關調整計量活動的第一部法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突飛猛進的科技進步以及新常態下經濟發展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需要,亟待修訂。一是計量法律制度設計需要進一步完善。根據國際計量法的要求,計量的目的是通過對測量、計量單位、計量器具和測量方法的要求,保證測量結果的統一、準確和可信。政府在計量中的任務是向社會提供必要的手段來建立測量結果的信任度,不僅要重視測量單位和測量器具,也要重視測量結果和測量過程。但我國現行計量法仍然是器具法,調整范圍包括計量單位、計量標準和計量器具,但對測量過程、測量結果等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以致于“量值”的準確可靠一直只停留在對計量器具的管理層面,缺少和實際測量應用主體的“對話”,計量也沒有真正起到支撐和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應有作用。二是單一的計量監管方式需要轉變?,F行計量法規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計量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對部門、行業、企事業單位的權利義務等涉及較少,規定比較局限,部門監管色彩比較濃厚,管的過多、過嚴,未能充分調動和利用社會各方資源力量。特別是在促進和保障方面的內容較少,影響了計量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三是《計量法》的調整范圍需要進一步豐富完善。比如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預包裝商品愈來愈成為方便快捷、安全衛生的商品,對預包裝商品凈含量的計量監管應當納入計量法的管轄范圍等。再比如,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領域對標準物質的需求越來越旺盛,也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和溯源性等級,采取更加科學的分級管理模式。

    二、修訂的基本思路

      在修訂《計量法》的總體思路上,著力處理好四個主要關系:一是處理好統一管理和分工負責的關系,堅持統一管理與部門分工相結合,政府監管與社會共治相結合,推動在國務院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下,各部門通力合作、全社會廣泛參與和共同治理。二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系,實現市場調節和政府管理的有機結合,以“管對、管少、管好”的基本原則設計各項管理制度,將該管的管住、該放的放開。進一步壓縮計量行政審批事項,強化企業和社會各方的主體地位和作用。三是處理好放開事前準入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關系,堅持弱化事前,自律事中,強化事后的基本原則,做到自主管理與事中、事后監管的有機結合。進一步強化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和要求。四是處理好現在和未來關系,做到既充分考慮目前市場經濟運行的需要,健全計量單位、測量標準、計量器具監督管理的各項制度,又兼顧未來計量促進引領發展的需要,對測量活動、測量結果等提出要求。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與之前的《計量法(征求意見稿)》相比,此次主要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調整:

      (一)將“測量”概念引入計量法。借鑒國際計量法和俄羅斯計量法的建設成果和經驗,將“測量”的概念引入計量法,將傳統計量概念擴展為全過程、全要素、閉環管理的“測量統一”概念。增加“測量保證”一章,從促進保障的角度,引導社會各方測量活動主體加強對測量器具、測量過程、測量方法、測量結果等的管理,使各類測量活動主體都能找到應當遵循的制度和要求,也真正體現大計量法的思路和理念。

      (二)將“促進”理念深入計量法。將原先單一的“部門監管法”調整為多元的“經濟社會促進與規范法”,充分發揮社會各方主體在測量活動中的作用。賦予部門計量監督管理權限,明確部門計量監督管理職責和地位;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開展測量理論、測量技術研究和應用;推動先進計量器具的研制和應用,推動測量標準和計量器具的國產化等。

     ?。ㄈⅰ案母铩彼悸坟灤┯嬃糠?。為了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對多項行政審批制度進行瘦身,更大力度放權給市場和社會各方。全面取消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的建標考核。對國家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申請單位予以開放。取消計量標準的強制檢定要求,可采取計量校準、比對等方式實現計量溯源;取消非強制檢定的要求,強制管理目錄外的計量器具,均可采用校準的方式進行溯源等。

     ?。ㄋ模ⅰ笆姑币髮懭胗嬃糠?。計量是構建一體化國家戰略體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撐,也是統一管理國家、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保障。此次修訂在條文中增加了對計量重要性的條款規定,從法律上明確計量的地位、作用和使命。一是明確了計量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國家實行計量優先發展戰略,確保計量體系的統一完整和先進可靠。二是將計量協調機制寫入法律。明確國務院建立計量協調機制,統籌規劃計量事業改革發展。三是將計量國際化發展寫入法律,明確國家推動計量國際化發展,積極參與國際計量活動,持續保持國際先進的計量能力,確保量值的獨立完整和國際等效。

     內容來源:市場監管總局
    此文章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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